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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章程

第一条     中国疏浚协会是由疏浚行业及相关行业的企事业单位自愿结成的全国性、行业性社会团体,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本会会员分布和活动地域为全国。

第二条     本会的宗旨是:坚持更好服务党中央国务院发展中心工作、市场主体和企业发展、产业转型升级和行业技术进步的指导方针,维护国家利益和形象,强化行业自律,强化社会责任,强化自身建设,维护行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致力于促进疏浚行业加快转型升级与技术进步;致力于积极促进国际交流与合作,大力推动实施“一带一路”、“走出去”战略;致力于发挥政府与市场、社会、会员之间的沟通桥梁和纽带的作用;致力于为政府、为行业、为会员服务。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自觉接受党的领导和国家及社会监管,实行依法自治。

第三条  本会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有关规定建立党的组织,承担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民政部,党建领导机关是中央国家机关工委。

本会接受民政部、中央国家机关工委、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的政策指引、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北京。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  依据国家及行业主管部门的总体部署和指导意见,研究制定行业发展战略、规划,配合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相关政策,编制行业技术发展指南,引导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二)  制定并落实行规行约,健全完善行业信用体系及行业诚信自律约束机制,配合行业管理部门,建立行业信用记录,共建共享信用信息,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治等措施,维护行业公平公正、有序竞争的市场环境;

(三)  代表中国疏浚行业组织会员企业参加世界疏浚协会联合会等相关国际组织和活动,为会员企业走向国际市场提供窗口渠道和服务,促进中国疏浚行业与世界疏浚行业的交流、合作,推动国内疏浚相关设计、施工、装备制造及配套产品开拓国际市场,扩大中国疏浚品牌的国际影响力;

(四)  建设行业共性技术平台,健全并推动技术专家委员会及专业工作委员会有效作为,建立并完善行业技术专家机制,确定行业重大技术课题,促进会员企业间技术协作,推进行业产业链协同创新,共同发展;

(五)  组织行业学术研讨、技术交流、技术咨询服务,经政府部门授权或委托,组织科研成果孵化与鉴定等,根据行业发展需要,举办国际技术发展会议及技术展览会,促进行业技术进步;

(六)  经政府部门授权,组织行业技术标准和定额调研修编工作,推进标准化体系建设,规范行业供应链管理,促进先进疏浚行业标准化建设和技术研发与应用;

(七)  开展行业节能减排,绿色、生态疏浚工程,保护环境工程;

(八)  开展行业法律法规、产业政策、标准规范、安全质量、经营管理等内容的宣传培训,依照有关规定,组织编写技术论著和各类培训教材,建设规范系统的专业培训体系,开展职业岗位培训等服务工作;

(九)  依照相关规定编辑出版会刊,建立协会网站和移动端公众号,宣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行业发展信息,保证行业健康发展方向,为行业各方提供疏浚工程建设相关信息服务;

(十)  接受政府或其他主管机构委托,承担有关行业管理中的资质、资格、信用、工法、标准、产品的评审、评价、核准、鉴定等工作,经政府部门委托或授权,开展行业各类优秀或先进企业、个人或产品评选,并向有关部门推荐等;

(十一)  接受政府委托,参与或自主进行行业经济技术调研,收集整理分析行业基础信息资料,为政府制定产业政策、行业规划、行业标准、宏观决策,提供咨询服务,提出相关建议,积极发挥参谋与助手作用,参与有关法律法规研究制定;

(十二)  承担政府、其他组织和会员委托的其他服务工作。

(十三)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

第八条  拥护本会章程,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一)  拥护本会章程;

(二)  积极参加本会活动;

(三)  履行本会规定的权利,承担会员义务;

(四)  与疏浚产业相关,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企事业独立法人单位;

(五)  诚信自律无不良记录。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包括:

1.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2.企业简介;

3.企业拥有的资质材料;

(三) 签订行业诚信自律承诺书;

(四) 经秘书处审查,报理事会审议通过;

(五) 由本会颁发会员证,并同时在本会网站和刊物上予以公告。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 参加本会活动并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本会的章程和各项规定;

(二) 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 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 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五) 根据行业大数据库管理要求,会员单位应积极提供相关信息数据。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一)  警告;

(二)  通报批评;

(三)  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  除名。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四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  2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

(二)  2年不按要求参加本会活动;

(三)  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四)  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十六条  本会置备会员名册,对会员情况进行记载。会员情况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修改会员名册,并通过本会网站向会员公告。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大会

第十七条  本会采用会员大会制。会员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决定本会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

(三) 制定和修改理事、负责人、监事产生办法,报中央国家机关工委备案;

(四) 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五) 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七) 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

(八) 审议监事工作报告;

(九) 决定名称变更事宜;

(十) 决定终止事宜;

(十一)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每5年召开1次。
    
理事会每届任期为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中央国家机关工委审核同意后,报民政部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召开会员大会,须提前15日将会议的议题通知会员。

会员大会应当采用现场表决方式。

第十九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会1/2以上的会员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临时会员大会由理事长主持。理事长不主持或不能主持的,由提议的理事会或会员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

第二十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决议事项符合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本会终止,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

(二) 选举理事,当选理事得票数不得低于到会会员的1/2;罢免理事,须经到会会员1/2以上投票通过;

(三)  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1/2以上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四)  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1/2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最多不得超过会员代表的1/3,不能来自同一会员单位。

本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  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落实改革开放方针政策;

(二)  遵纪守法,廉洁奉公,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  热心疏浚事业,多年从事本专业工作,熟悉疏浚行业情况;

(四)  关心协会工作,积极参加协会活动,热心服务会员;

(五)  身体健康,正常工作。

第二十二条   理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  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大会召开前6个月,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监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

理事会不能召集的,由1/5以上理事、监事、本团体党组织或党建联络员向中央国家机关工委申请,由中央国家机关工委组织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换届方案,应在会员大会召开前2个月报中央国家机关工委审核;

经中央国家机关工委同意,召开会员大会,选举和罢免理事;

(二)  根据会员大会的授权,理事会在届中可以增补、罢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1/5

第二十三条   每个理事单位只能选派一名代表担任理事。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备案。

第二十四条    理事的权利:

(一) 理事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对本会工作情况、财务情况、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 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见建议;

(四) 向理事长或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

第二十五条    理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利益,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 出席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 在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三) 不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 不从事损害本会合法利益的活动;

(五)   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会的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 谨慎、认真、勤勉、独立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

(七) 接受监事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负责人;

根据会员大会的授权,在届中增补、罢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1/5

(三)   决定名誉职务人选;

(四)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五)   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   决定设立、变更和终止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和其他所属机构;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八)   领导本会各所属机构开展工作;

(九)   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十)   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一) 制定重要的管理制度;

(十二) 决定本会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考核及薪酬管理办法;

(十三)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中央国家机关工委审核同意后,报民政部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理事会与会员大会任期相同,与会员大会同时换届。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3次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

第二十九条   负责人由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罢免负责人,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投票通过。

第三十条  选举负责人,采取等额选举的方式进行,当选的得票数不得低于总票数的2/3

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通讯会议不得决定负责人的调整。

第三十二条   经理事长或者1/5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理事长不能主持临时理事会会议,由提议召集人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会议。

 

第三节  负责人

第三十三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理事长1名,秘书长1名,副理事长若干名。秘书长通过选举产生。负责人总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掌握。

第三十四条   本会负责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  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  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在本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四)  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  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七)  无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理事长、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理事长、秘书长,理事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并不得来自于同一会员单位。

第三十五条   本会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连任不超过2届。

第三十六条   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经理事长推荐、理事会同意,报中央国家机关工委审核同意,并经民政部批准后,可由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七条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负责人被罢免或卸任后,不再履行本会法定代表人的职权。由本会在其被罢免或卸任后的20日内,报中央国家机关工委审核同意后,向民政部办理变更登记。

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本会可根据理事会同意变更的决议,报中央国家机关工委审核同意后,向民政部申请变更登记。

第三十八条   理事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向会员大会、理事会报告工作。

理事长应每年向理事会进行述职。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委托或理事会推选一名副理事长代为履行职责。

第三十九条   副理事长、秘书长协助理事长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   拟订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报理事会审议;

(二)   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

(三)   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审议;

(四)   拟订内部管理制度,报理事会批准;

(五)   提名副秘书长及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报理事会审议;

(六)   协调各分支机构开展工作;

(七)   决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第四十条  会员大会、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出席会议成员核签。会议纪要、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或备查,并至少保存10年。

理事、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在20日内报中央国家机关工委审核,经同意,向民政部备案并向会员通报或备查。

 

第四节  秘书处

第四十一条   本会设立秘书处,作为协会常设办事机构,行使以下职权:

(一)  秘书处在秘书长的领导下,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常务副秘书长、副秘书长以及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报理事会审议;

(四)  决定秘书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制订本会各项规章制度并遵照执行;

(六)  负责秘书处党建、人事、外事等管理工作;

(七)  负责本会资产管理;

(八)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节  监 事

第四十二条   本会设监事1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本会接受并支持委派监事的监督指导。

第四十三条   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  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二)  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四十四条  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五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  列席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  对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  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  对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  向中央国家机关工委、民政部、行业管理部门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  决定其他应由监事审议的事项。

第四十六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四十七条   监事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六节 分支机构

第四十八条   本会在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分支机构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有本会名称的规范全称,并不得超出本会的业务范围。

第四十九条   本会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

第五十条  本会的分支机构名称不以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不在名称中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并以“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代表处”、“办事处”等字样结束。

第五十一条   分支机构的负责人,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第五十二条   分支机构的财务必须纳入本会法定账户统一管理。

第五十三条   本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分支机构的有关情况报送民政部。同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章  内部管理制度和矛盾解决机制

第五十四条    本会建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完善相关管理规程。建立《会员管理办法》、《分支机构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

第五十五条    本会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会场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六条    本会证书、印章遗失时,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在公开发布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可以向民政部申请重新制发或刻制。如被个人非法侵占,应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

第五十七条    本会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可以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五十八条   本会收入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九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六十条  本会开展评比表彰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六十一条   本会的收入除用于与本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非营利事业。

第六十二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十三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六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六十五条   本会重大资产配置、处置须经过会员大会或者理事会审议。

第六十六条   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社会团体遭受损失的,参与审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六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本社团发生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社会团体发生违法行为或社会团体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六十八条   本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七章  信息公开与信用承诺

第六十九条    本会依据有关政策法规,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会员公开年度工作报告、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会费收支情况以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章程、组织机构、接受捐赠、信用承诺、政府转移或委托事项、可提供服务事项及运行情况等信息。

本会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经理事会通过,指定1名负责人作为新闻发言人,就本组织的重要活动、重大事件或热点问题,通过定期或不定期举行新闻发布会、吹风会、接受采访等形式主动回应社会关切。新闻发布内容应由本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审定,确保正确的舆论导向。

第七十条  本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年度报告内容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第七十一条   本会重点围绕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对象和收费标准等建立信用承诺制度,并向社会公开信用承诺内容。

第七十二条   本会遵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关于推进行业协会商会诚信自律建设工作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组织会员落实信用承诺、信用信息公开、信用评价等,推动行业与会员企业信用建设。

 

第八章  党建工作

第七十三条   本会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有关规定,建立党支部,接受中央国家机关工委及指定的上级党委的领导。

第七十四条   本会依照有关规定加强支部建设,完善组织、政治生活、参与协会重大问题决策和廉政建设等制度,发挥政治核心作用。

第九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七十五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提交会员大会审议。

第七十六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大会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后,报中央国家机关工委审核,经同意,在30日内报民政部核准。

 

第十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七十七条   本会终止动议由理事会提出,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七十八条   本会终止前,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七十九条   本会经民政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八十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中央国家机关工委和民政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八十一条   本章程经2017 6月20日第四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八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八十三条   本章程自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