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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道法(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时间:2012-07-05 点击:

为规范和加强航道建设、保护和管理,保障航道畅通和航行安全,促进水路运输发展,交通运输部会同有关部门,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草案)(征求意见稿)》。5月24日,国务院法制办在其官方网站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包括总则、航道规划、航道建设、航道养护、航道保护、法律责任和附则七章,共四十九条。

航道法明确了航道管理机构负责航道养护、保护和管理航道的法律地位。征求意见稿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的规定设立的负责航道管理的机构(以下统称航道管理机构),依照本法规定承担航道管理具体工作;航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航道养护,保证航道和航道设施处于良好技术状态;航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对航道进行巡查并制作巡查记录,发布航道通告,公布航道维护尺度和航道图;航道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航道设施进行检测和评定,保证其技术状态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航道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履行航道保护职责,保障航道安全畅通;水工程需大幅度减流或者大流量泄水时,应当提前24小时通知航道管理机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航道保护范围内的采砂、取土活动,应当征得航道管理机构同意;在航道和航道保护范围内采砂、取土损害航道通行条件的,由航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侵害、恢复原状,处以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航道法加大了对航道的保护力度。征求意见稿规定,建设与航道有关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就建设项目对航道通航条件的影响作出评价,并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核,未经评价或审核同意的不得建设;建设跨越航道的桥梁、缆线、管道等建筑物或者设施,应当符合该航道发展规划技术等级对通航净高、净宽等通航条件的要求;在通航水域建设永久性拦河闸坝,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航道发展规划技术等级建设过船设施;在航道保护范围内建设临河、临海建筑物或者设施,在通航水域进行江河、湖泊的治理、调水等工程建设,不得因项目建设降低航道通航条件;航道上相邻拦河闸坝之间的航道通航水位应当相互衔接;在通航水域建设桥梁等建筑物,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要求设置航标等设施,并承担相应费用;与航道有关的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清除对航道通航条件有影响的临时设施或者残留物;禁止各类侵占、破坏、损害航道的活动等等。

航道法还通过设立“航道保护范围划定”和 “航道发展规划技术等级评定”制度还加强对航道的保护和开发利用。

航道法规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建设与航道有关的工程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责令相关建设单位停止相关建设活动,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拆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在全面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经国务院法制办修改完善后提交国务院通过,上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后颁布实施,将对全国航道的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保护有着十分积极的作用,也将对加快构建我国现代化综合运输体系起到重要推动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