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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合力推进长江黄金水道建设的若干意见》签署

时间:2009-06-29 点击:

在长江水运发展协调领导小组第二次会议期间,交通运输部与沿江七省二市人民政府共同签署了《关于合力推进长江黄金水道建设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将进一步合力协作,依托长江黄金水道,完善沿江产业布局,加强水运资源保护,加大政策支持和资金投入力度,推进长江黄金水道建设,促进沿江经济社会科学发展。

据悉,交通运输部与沿江七省二市签署《意见》,按照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总体要求,从三个方面提出了12条意见。

一是依托长江黄金水道,完善沿江产业布局,不断提升长江黄金水道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和水平。《意见》提出,部省市要不断完善沿江产业规划,积极引导冶金、电力、石化、钢铁、汽车、造船产业向沿江合理布局、集聚发展。结合沿江产业发展需求,合力加快推进长江口深水航道上延至南京的前期工作,条件具备时实施上延工程;提高中游航道通过能力;继续改善上游航道通航条件,加快上游1000吨级航道延伸至水富工程进度。

同时,加快主要港口建设,特别是集装箱等专业化码头建设;大力改善乡镇渡口基础设施条件;加强水上安全监管能力建设,完善应急指挥系统、水上搜救组织协调指挥系统、溢油应急系统及水上治安防控体系。采取政府引导、企业为主的方式,通过资金补贴、技术标准等政策措施,加快现有非标准船型和老旧落后船舶的更新改造和淘汰,加快渡船标准化,促进长江干线船型标准化水平的提高。

各省市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和健全地方水运发展协调机制,鼓励引导企业之间开展合作与交流。

二是加强水运资源保护,加大政策支持力度,为长江黄金水道建设营造良好环境。《意见》提出,交通运输部将抓紧开展《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的修订工作,加快《航道法》的立法进程。沿江省市应建立和完善本省市水运建设与发展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为水运发展提供法律保障。

沿江省市要探索岸线等资源的有偿使用机制,加强对影响通航和安全采砂活动的管理,加强航道及通航设施等保护,确保航运安全。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标准,切实加强跨、拦、临河建筑物的通航论证工作,实施全过程的监管,确保为航运发展留有空间。

地方各级政府应采取优惠政策,将航道、港口及港口物流园区建设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优先保证建设用地,合理确定征地补偿标准;根据实际情况,研究出台航道、港口建设有关税费返还用于港航设施建设的优惠政策;加快土地、环保、防洪等审批,加快工程征地、拆迁进度,规范工程建设监管行为,营造良好的工程建设环境,确保水运工程建设进度和质量安全。

三是加大资金投入,拓宽融资渠道,合力推进长江黄金水道建设。国家将继续加大对长江干线的投资力度,支持主要支流水运基础设施建设。沿江省市政府应积极争取国债资金、安排燃油消费税返还资金等,用于水运基础设施建设、船舶运力结构调整和支持保障系统完善。同时,加强政府、企业等之间的协作,积极吸引社会资本、境外资本等投资水运基础设施建设,积极加强与各金融机构的合作,多渠道筹集水运建设资金,搭建水运融资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