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出台《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
已取得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的企业获三年过渡期
建筑业企业资质如何申请?申请特级资质企业需要具备哪些条件?在过渡期内,对《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9号)实施前已取得资质的企业有哪些具体要求……日前,建设部出台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市[2007]241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对上述问题作出明确解答。
为进一步规范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建设部在下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后,又于近日制定出台了《实施意见》,对建筑业企业的资质申请条件、申请资质所需提供的材料、资质证书、监督管理以及过渡期的相关规定等具体事项,作了明确而详细的规定。
《实施意见》指出,依法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活动,应当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整体改制的企业,按资质变更程序办理;企业分立成两个及两个以上企业的,应根据其实际达到的资质条件,按照《规定》的审批程序对分立后的企业分别重新核定资质等级。
《实施意见》明确,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企业应于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60日前申请资质证书有效期延续。企业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60内申请资质延续的,资质受理部门可受理其申请,但自有效期到期之日至批准延续的时间内资质证书失效。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仍未提出延续的,其资质证书自动失效。企业遗失资质证书,可以申请补办,但需提供包括在《中国建设报》等全国性建设行业报纸或省级综合类报纸上刊登的遗失声明在内的相关材料。
《实施意见》还对过渡期内的相关事项进行了规定。《规定》实施前已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在《规定》实施后其资质证书暂不统一换发,建设部将会同有关部门抓紧对特级资质以外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进行修订,在新的标准颁布实施前,原资质证书继续有效。在《特级标准》颁布前已取得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的企业,自《特级标准》发布之日起设三年过渡期。原资质证书有效期延续到2010年3月13日。在项目经理过渡期内,项目经理资质证书与建造师注册证书暂同等使用,其中一、二级建造师暂与同等级项目经理相对应,三级项目经理暂由企业自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