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疏浚协会会员诚信公约
(2014年9月12日中国疏浚协会第三届第二次常务理事会通过)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总体部署,增强会员诚信意识,营造优良信用环境,提升疏浚行业整体竞争力,维护会员合法权益,推动疏浚行业可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国发〔2014〕21号),特制订本公约。
第二条会员单位应严格遵守:
(一) 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二) 本协会章程和相关管理办法。
第三条会员单位应做到:
(一) 按照依法合规、诚信自律、信用至上的原则合法经营,公平竞争,维护各方合法权益;
(二) 积极推进疏浚行业各专业领域之间互利共赢的合作关系;
(三) 遵守行业道德规范,自觉维护本行业声誉,凝造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行业文化,树立良好的行业形象;
(四) 加强对行业从业人员的综合素质培训,提高职业道德水准和执业技术能力,维护从业人员合法权益。
(五) 积极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颖设计的应用,实现降造增利、经久耐用、节能环保、提高效率为目的的经济和社会效益最大化。
(六) 积极参与各种社会救助活动,主动制止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条 会员单位不得发生的行为:
(一) 不得通过各类媒体进行虚假宣传,包括散布虚假信息,损害他人形象、商誉;
(二) 不得通过商业贿赂等非法手段获取市场份额;
(三) 不得擅自随意更改或解除依法订立的营销合同;
(四) 不得以抢占市场份额目的,哄抬或恶意降价干扰破坏疏浚市场经营秩序;
(五) 不得以弄虚作假、以次充好、粗制滥造、偷工减料等手段,降低服务质量、工程质量、产品质量;
(六) 未经本协会同意,不得以本协会名义组织有关互联网网页、出版刊物、会展培训、咨询服务等与营销、商务有关的活动等。
第五条 对违反本公约的会员,一经查实,报请本协会常务理事会审议,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 在协会内部通报批评;
(二) 通过媒体或互联网公布其违约行为,暂停或取消其会员资格;
(三) 配合国家有关部门追究违法违规会员单位的法律责任;
第六条 对自觉遵守本公约的会员单位,报请本协会常务理事会审议,授予“中国疏浚协会优秀会员”等形式的公开表彰,在本协会网站和媒体公布。
第七条 本公约经中国疏浚协会第三届二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全体会员单位共同承诺,共同遵守。
第八条 本公约由本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