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首页 >> 会员单位 >>  政策法规 >>  政策法规

《航道养护管理规定》出台 加强通航建筑物日常监测维护 降低停航检修频率

时间:2021-01-07 点击:

为规范和加强航道养护管理工作,保障航道畅通,近日交通运输部出台《航道养护管理规定》(简称《规定》)。《规定》将于2021年2月1日起正式实施,适用于在我国境内从事航道养护的活动。

《规定》明确,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航道养护管理工作,并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直接负责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重要干线航道和国际、国境河流航道等重要航道的养护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规定主管所辖航道的养护管理工作。航道养护管理部门具体承担航道养护管理工作。坚持统筹协调、安全环保、科学高效的原则,满足防洪、通航等方面的要求。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材料,使用现代化的设施装备,积极推进航道养护智能化。

《规定》对养护实施提出了细化要求。要求定期开展航道例行养护巡查、扫测等,发现航道实际尺度达不到航道维护尺度或者有其他不符合船舶通航安全要求的情形,及时进行养护。通航建筑物应当加强日常监测维护,降低停航检修频率,缩短停航时间。对于规模较大、技术复杂、需要集中作业的航道养护活动,应当编制专项养护技术方案,经专家评审后实施。按照技术方案要求开展专项养护作业,养护作业完成后,及时进行核验。应当制定航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定期开展应急演练。发生航道损坏、阻塞等突发事件,按照应急预案组织应急抢通,及时报告。在枯水期加强与上下游的应急调度协调,保障航道维护尺度和通航建筑物运行安全。在洪水期、枯水期及其他特殊时期,增加航道巡查和通航建筑物运行监测频次。避免可能造成限制通航的集中作业或者在通航高峰期作业。实施养护作业时,设置明显的作业标志,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此外,《规定》还对疏浚土、节能环保、资料留存和数据统计等航道养护工作提出了要求。

《规定》进一步强化了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的义务,提出要及时向社会公布航道维护尺度、停复航安排,公布内河等级航道图,推广应用内河电子航道图等,以便更好地便利社会公众和服务行政相对人,提升管理能力和服务水平。
来源:中国水运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