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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道法》持续成为交通运输系统代表委员关注焦点

时间:2011-03-17 点击:

加快立法进程势在必行

早在2004年3月政协第十届全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上,一些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就提出了尽快出台《航道法》的建议。交通运输部专门成立了《航道法》立法工作组,十余年来已两次完成《航道法》上报稿的起草和完善工作;2009年12月国务院副总理张德江在考察调研长江和内河航运时,也提出要加快《航道法》立法工作;国务院法制办就《航道法》有关问题进行了多次调研。但遗憾的是,《航道法》至今没有出台。

为此,2011年全国“两会”上,来自交通运输系统的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再次将关注的目光投向《航道法》的立法上:云南省交通运输厅厅长杨光成联合30名全国人大代表,联名提交“关于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的议案”;全国人大代表、广州港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陈洪先,全国政协委员、原长江航务管理局局长金义华,全国人大代表、江苏省谏壁船闸管理所副所长王龙芳等,也纷纷围绕《航道法》问题,建言献策,大声疾呼——

加快《航道法》立法迫在眉睫

●矛盾突出 优势隐伏

水路运输比公路、铁路运输方式,具有占地少、运能大、能耗低、污染小、绿色低碳的比较优势。众所周知,中国内河航运历史悠久,资源丰富,大江大河贯通南北沟通东西,航道和内河水运在中华民族发展史上,立下了不可磨灭的功绩。改革开放30年多来,我国已成为世界航运、港口大国。水路货物运输承担了90%以上的外贸货物运输量,凸显了水路交通对我国国民经济、对外贸易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作用。但不容忽视的是,我国水路运输也面临着一些亟需解决的问题。

“随着社会经济技术的发展,港口、航道、船舶等各方面的结构性矛盾日益突出,航道堵航现象越来越严重,对航运业和区域经济造成不利的影响。”陈洪先认为,水路运输相比公路、铁路运输方式的比较优势并未充分显现出来,航道落后、投入不足、航道等级和网络化程度低,严重制约了我国水运优势的发挥。

“航道堵航现象不仅是行业内部问题,更是一个社会问题,航道立法欠缺所带来的社会矛盾日益突出,出现了堵航、碍航、船舶撞桥等引起社会关注的事件,影响到了社会经济正常运行,给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威胁。”王龙芳认为。

杨光成提出,云南是我国西部地区水资源较为丰富的省份,航道建设与发展潜力巨大,但大中型电站建设中往往对航道通航问题重视不够,导致电站建成后江河断航的现象屡有发生,航道不能充分发挥作用。金义华则认为,对航道资源保护、养护资金及管理等方面缺乏法律支持保障,影响了航道建设养护成果的巩固和水运事业的可持续发展。

●时不我待 只争朝夕

破解航道堵航,水电设施碍航、断航等难题,关键是要尽快出台《航道法》,从国家法律层面保障水运发展。

杨光成认为,大力发展水路运输是实现交通运输可持续发展和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迫切需要,是深入推进西部大开发和把云南建设成为我国面向西南开放“桥头堡”的迫切需要,也是解决西部山区群众建路难和出行难的迫切需要。他说,尽快出台《航道法》,可以保护航道和航运资源,促进水资源优势转化为水运通道体系优势,使航运更好地服务于沿江经济和区域经济,同时解决西南地区通道体系问题;通过立法加快实施和促进山区航道建设,在解决山区群众行路难的同时,可以促进偏远河谷地区的资源开发利用和经济社会发展。

国内外实践经验证明,没有现代化的航道,就没有经济、高效和安全的现代化运输体系。陈洪先和王龙芳均认为,水运发达的国家都十分重视航道立法工作。如美国在过去100多年中,连续发布的36部与航道有关的法律法规;荷兰自20世纪初就制定了航道保护、泥土废弃等航道相关的法律等。

“尽管国家先后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水法》、《防洪法》、《港口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但是现行航道法规层次不高,不能很好地协调水资源综合开发利用中的各种关系,现有航道法规也不能很好地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航道部门的执法缺乏依据,也不能有效保护和管理航道资源。”金义华说。

●加快出台 纷纷建言

陈洪先建议,航道是国民经济发展重要的公共性、公益性交通基础设施,是水路运输繁荣发展的根本条件。因此,必须高度重视《航道法》的立法工作。在已有的工作成果基础上,抓紧研究相关工作,力争在2012年完成立法工作,为我国水路运输健康快速发展,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奠定基础。

杨光成建议,明确和规范各级政府在航道开发、建设、养护和管理中职责,理顺航道管理的体制和机制;明确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在共同保障航道畅通和共同保护航道资源方面的职责;解决各级航道建设、养护和管理资金的来源和保障机制;明确各类相关建设活动,都有服从航道发展规划和保护航道资源的相关要求和法律责任;理顺水资源开发中特别是水电开发与航运发展的关系;确立水利水电枢纽通航设施的建设、维护和管理机制;明确违反航道规划、破坏航道设施和影响航道畅通的处罚措施,特别是重点明确在水利水电枢纽建设中,对通航设施未按规划要求同步涉及、施工和投入使用的处罚和纠错要求,形成水资源开发建设中能够充分保障航运建设与发展要求的法律责任;解决水电梯级开发中通航建筑物规模必须与水运通道长远发展要求和库区主要航道等级相匹配的问题。

王龙芳建议,航道是属于跨区域的公共产品,应当由公共财政支出。今后一个时期,应当从燃油税和车购税等收入中划拨更多的资金投入航道建设。同时,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航道、水利、市政工程等建设计划和项目的协调,把航道整治纳入江河防洪总体规划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