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发布《公路、水路交通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
明确要建立节能激励机制
为了更好地贯彻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以下简称《节能法》),交通运输部组织对《交通行业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细则》(以下简称《细则》)进行了修订,并于近日颁布了《公路水路交通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7月28日,部体改法规司副司长、能源管理办公室主任朱伽林对《办法》进行了解读。
朱伽林说,2000年原交通部印发的《细则》,是交通行业具体贯彻实施《节能法》的部门规章,目前,根据新形势、新任务的需要,对《细则》进行了修订。此次修订遵循了交通节能与交通发展相协调、注重创造和完善有利于交通节能的制度环境、统筹兼顾突出重点的原则,在修订过程中,注重从引导交通运输结构优化、促进多种运输方式协调发展和有效衔接、建设节能型综合运输体系等方面推动交通运输行业科学发展,从而实现减少能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目的。
他要求,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交通企事业单位应及时认真组织好《办法》的学习宣传工作,使依法节能的理念深入人心,使交通运输行业自觉节能的行为慰然成风;在认真学习的基础上,在《办法》确定的基本制度框架内,积极探索推进交通运输行业节能的科学模式;《办法》是交通运输行业贯彻《节能法》、推进节能工作的重要规章,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贯彻《办法》的组织领导,实行主要领导负责制,分管领导具体抓,并加强节能工作队伍建设,把节能工作列入重要议程。
据了解,《办法》根据《节能法》的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节能管理的职责。同时,为了构建行业能源利用监测体系,加强能源利用监测机构的能力建设,增设了有关节能监测体系的规定;为强化对交通节能工作的监督和考核,加强对交通节能工作的领导,对交通节能考核制度作了规定;为了调动有关交通企业、机构、人员开展节能工作的积极性,《办法》还结合目前交通行业的实际情况,增设了交通运输行业建立节能激励机制的规定,明确规定设立各个层次的节能专项资金和奖励资金,用于鼓励、支持节能产品(技术)的研发推广和应用,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向本级财政部门申请,将节能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用于监管体系建设、节能产品(技术)研发推广、重点节能工程的实施、宣传培训、信息服务及表彰奖励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