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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投标实施条例》列入国务院2006立法计划,全面启动立法调研

时间:2007-02-11 点击: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已列入国务院2006立法计划,中国招标投标协会受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法规司的委托,组织并开展了立法调研工作。

据中国招标投标协会副秘书长李小林介绍,协会已在今年3月9日和4月25曰,为制定(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分别在北京、长沙召开了两次立法调研会。在二次调研会上,与会代表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法规司领导介绍的立法背景和思路,结合《招标投标法》实施6年来的经验和教训,进行了认真的研讨,提出了许多很有参考价值的立法意见和建议。

--完善行政监督机制,明确执法主体。当前,招投标行政监督中存在两个突出的弊端:一是各自为政,二是同体监督。《实施条例》应在科学定位和理顺各部门职责分工的基础上,完善招标投标的综合协调和统一监督职能,明确执法主体责任,避免多头无序监督或监督缺位。

--调整强制招标范围。《招标投标法》规定的强制招标范围仅限于工程建设项目,而近年来,招标的领域和范围由单一化向多元化的趋势发展。《实施条例》有必要调整强制招标范围,科学界定强制招标和免予招标的范围。同时,政府资金项目、国有资金项目、民营资金项目,应当实行不同的招标方式和监管模式,尤其对民营资金项目,除关系公共利益外,可以由投资人自主决定是否招标。

--完善评标专家管理。政府应统一规划和整合各部门、地区、招标代理机构的专家库,建立开放共享的专家库。实行评标专家分专业、分层次(国家和地方)的统一动态管理和开放共享。强化专家培训考核,提高专家素质,规范专家行为,保证专家的独立公正性。

--完善招投标信用自律体系。规范招投标活动,一方面需要政府加强和完善行政监督,依法惩处违法行为;另一方面,要充分发挥行业自律组织的作用,行业协会既要协助政府指导和规范招投标活动,又要引导和监督招投标当事人自觉诚信守法。《实施条例》有必要确立跨行业、跨部门的招标投标协会的自律管理地位,并依托招标投标协会,建立和完善招标投标主体信用自律体系。

--规范招标人及其代理行为。目前,招标人的资格和行为约束软弱;招标代理机构无序竞争、违规代理的的现象比较普遍。这是当前招标投标存在的主要问题之一。《实施条例》对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的市场准人、退出以及行为规范的监督应当做出严格规定。

--建立招标投标从业人员的执业资格管理制度。从执业资格的源头促进和约束招标投标从业人员努力提高职业道德、法律意识和业务素质,这是规范招标投标行为,建立行业诚信自律体系的重要措施。《实施条例》应当为建立执业资格管理制度创造许可条件,招标投标从业人员的执业资格管理制度应与相关执业资格制度局部互认,免考部分科目。

--推行电子招标。随着现代信息化的发展,运用网络技术手段规范招标投标秩序,实行电子招标投标,不仅是可行的,更是必要的。但应注意解决以下问题:一是有关文件保密的技术问题;二是要建立严密的电子招标程序和有关的配套管理制度;三是要制定满足电子传送要求的招投标文件格式、标准;四是加强宣传,并大力提高从业人员的计算机操作能力;五是要加强信息网络化建设,形成全国招标投标网络统一运行和监督平台,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公开电子招标投标。

--“有形建筑市场”问题。有形建筑市场是交易服务场所,除政府项目和涉及公共领域的企业资金项目可指定交易场所外,大部分企业资金项目是否进入或进入哪个有形建筑市场应尊重企业自主选择。政府的招投标监督和企业提供的交易服务要分离。交易服务场所要以服务质量争取交易客户,不能依赖行政制造垄断服务。

此外,代表们就投标担保、合同履行,以及遏制虚假招标、串标、抬标,禁止黑幕交易,维护业主正当权力,增加招标投标各环节的透明度等方面提出了许多有益的建议。

中国招标投标协会计划在今年7月份邀请部分政府代表和资深专家,以专题研讨的方式举行第三次<实施条例》立法调研会,并为最终提出立法建议报告,做好必要的调研和论证工作。 (2006-12-18)